本报讯(记者 王晓飞)“谁动了我父亲的陵墓?”去年清明前,安某去祭拜父亲时,发现父亲的陵墓被人为动过,陵园一方的解释是“为了安葬安某的母亲”。

今天上午,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陵园违约,向安某支付违约金916元。

2012年3月31日,安某发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,有人对自己父亲的骨灰安放设施进行了开启。安某要求朝阳陵园赔偿违约金900余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

法庭上,被告陵园答辩,安某的弟弟称母亲去世,联系不上安某,要求将母亲与父亲合葬。于是陵园的工作人员将墓地进行了开启,将安某的母亲与其父亲进行了合葬。墓地开启没有通知安某,但只是进行了合葬,没有动过其父亲的骨灰。

法院认为,本案中,被告仅依据居委会的证明就在未联系原告的情况下开启墓穴,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,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同时,被告的行为未有违公序良俗,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陵园方支付原告安某违约金916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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